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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可憫恕是根據刑法五十九條「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」,檢察官、法官均可爰引、裁量酌減,但什麼是其情可憫並無客觀標準。
「並非什麼狀況都可以憫恕」,毒品是萬國公罪,並列入政府重要政策,檢察靜電機官認為,運毒屬於高層次犯罪,幕後策劃精密、危害性大,不該用情可憫恕酌減,否則無異輕縱毒梟,法靜電除煙機官心中的那把尺應該制定一致性、可預測性的衡量標準。
法官獨立審判,但每位法官的經驗、對人權的重視程度,可能有不同裁量,同一個案,甲法官認為「可憫恕」,乙法官可能認為罪無可恕,這兩種情況都是「法官說了算」。
通常檢察官會站靜電機保養在國家刑法有無正常行使的高度考量,根據犯罪動機、罪名、危害性和考量社會觀感,讓真正「值得同情的被告」獲得酌減,如母親無錢買食物到超商偷便當餵小孩,或如保護妻子失手打傷竊賊,常被認定符合「情可憫恕」條件。
「情可憫恕要小心使用」,一名刑事庭長不諱言,案件分到不同法官的手上,確實會有不同的心證,只是應該衡量各種條件,裁量時應針對犯罪情狀,審酌「是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的同情」。
「情可憫恕」是法官可用來為被告減刑的理由,實務上通常只憑法官心中一把尺,寬嚴不一,這是司法改革難以碰觸的營業用抽油煙機心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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